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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抑或壟斷 國泰成競爭法案例

撰文:新力量網絡 理事羅祥國
欄名:新觀點˙新力量

從近日報道得悉,就歐盟競爭委員會於2010年底,指國泰航空在2004至2006年違反歐盟競爭法,並判罰約5,700萬歐元,國泰航空決定向歐盟法庭提出上訴。歐盟競爭委員會當時指出,國泰、英航、日航和新航等共11間航空公司,涉嫌就來往歐洲的航空貨運附加費達成協議和一致行動,共判罰約8億歐元。

航空合謀定價 罰8億歐元

歐美政府近年在調查和檢控國際航空公司涉嫌合謀定價(price collusion)方面,都有重大發展,主要原因是有效引用了《寬待計劃》(leniency programme),爭取合謀者「自首」(香港競爭法草案中第79條亦有類似條款)。

在2008年6月,美國司法部就多間國際航空公司的貨運業務,違反美國反壟斷《謝爾曼法例》(Sherman Act)一事,與多間航空公司達成認罪協議,包括國泰航空、法荷航空和北歐航空等被罰款。有關航空公司被指控起碼自2002年,串同抬高來往美國的貨運收費,以減少競爭。這反競爭安排涉及以10億美元計的貨物,數以百萬計的美國消費者蒙受損失。如果連同在2007年成功向英航、韓航和澳航收取的罰款(10年來操控客運票價和貨運附加費),美國司法部向國際航空業罰款共約13億美元;這是有史以來在反壟斷單一宗案件中,判決最多的罰款。此外,由於美國反壟斷法有刑事檢控條款,據悉有英航和澳航在美國的僱員曾被判入獄。

港欠資源 查大案能力成疑

香港立法會現在正審議《競爭法》,國泰航空作為香港最重要的基地航空公司,港人對其能在合乎國際法例和標準下經營,都有很高期望。根據香港競爭法草案中的「第一行為守則」,協議(agreement)和經協調做法(concerned practices)都是違法行為。而根據草案第8條,如該協議是在香港境外作出或執行的、該經協調做法是在香港境外從事等,「第一行為守則」的禁止條款都適用。但是,香港未來競爭委員會在成立之初,是否有足夠能力和資源,對例如涉及國泰這類跨境大案進行主動調查和跟進,並最終能為用家和消費者討回公道,是有疑問的。

再者,根據草案中第7部分的《私人訴訟》條款,以上涉及國泰反競爭行為的海外裁決,本地受損失的有關用家和消費者,是否可以引用及提出《後續訴訟》(follow-on action)?表面看來並不明確;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必須要求政府澄清這問題。此外,近日政圈傳出政府最終可能會放棄《私人訴訟》條款,這會再削弱競爭法的效能,香港市民對此不能掉以輕心。

在另一方面,歐美各國在對航空業執行的反壟斷政策,多年來在全球航空業經營環境不斷變化的過程中,逐漸趨向開放。在90年代中期,美聯航空和美國西北航空計劃合併,但最終被美國反壟斷部門所否決,主要原因為它們有很多重疊的航綫。現在回顧,美國當時的否決可能是對「市場」的定義採取了一個太狹窄的理解。全球航空業近年在「開放天空」下的發展,各國政府對收購合併和「代碼共享」(code sharing)等安排,已採取較開放的政策,例如歐盟在2003年批准了法航和荷航的合併,在2005年批准了漢莎航空和瑞士航空的合併;而「代碼共享」的協議,在同一航空聯盟(Alliance)中執行則是合法的。

實施代碼共享 是否違競爭法?

國泰航空在2006年成功全面收購港龍航空,更與中國國際航空互控約20%股權。現在3間航空公司都有經營的香港來往北京航綫,除了共同引入了「代碼共享」外,在航班數量和升降時段安排上亦可能有協調。再者,國泰和國航參與了不同的航空聯盟,不同航空聯盟間的航空公司共同實施『代碼共享』,是否有違競爭法?這並不清楚。如果國泰認為有關協議符合草案中附表1的《行為守則的一般豁除》條款,亦須根據草案中第9條,向競委會提出申請。競委會如何裁決國泰和國航的一些「合作」安排,將會成為香港競爭法的重要案例。

http://newhongkonger.blogspot.com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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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國泰年前併購港龍,又與國航互控約20%股權,是合作還是壟斷的判決,將成本港《競爭法》的重要案例。 (資料圖片)
國泰年前併購港龍,又與國航互控約20%股權,是合作還是壟斷的判決,將成本港《競爭法》的重要案例。 (資料圖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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