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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時間:2010年9月9日 09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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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是港事
2010年02月01日 星期一
漠視壟斷 勢阻免費電視創新

本月正值本地流行樂壇頒獎時節,但先有HKRIA與無綫電視爆發版稅風波,導致無綫不得繼續播放四大唱片公司未再授權的音樂,而四大唱片公司旗下全部歌手都無法在無綫獲獎;後有唱片公司指示旗下歌手,以粵語接受其他電視台訪問。

無綫電視 有否濫用支配地位

乍看之下,這些娛樂新聞看似純粹商業糾紛、八卦噱頭。但事實上,在這些事件背後,還潛伏着一個涉及公共利益的議題:無綫電視有無違反《廣播條例》的反壟斷條款,濫用其在目前香港電視廣播音樂節目市場的支配地位?如有,為何政府懈怠執法,坐視不理?

目前,據筆者所掌握的資料,無綫電視跟各大唱片公司所簽合約,一般都載有排除競爭的條款。舉例來說:某甲是某唱片公司的合約歌手,唱片公司為了讓某甲能在無綫節目中亮相演唱,就跟無綫簽訂定期合約。合約規定:唱片公司不得安排某甲在任何其他香港電視台上演出、受訪等。換言之,你一天來我家吃過漢堡,一年內就不得再吃別家的漢堡。只要一位本地歌手上過無綫節目,就不得再在其他任何電視台演出、受訪。難道這還不是「樂壇霸王條款」?多年來,其他免費和收費電視台絞盡腦汁,要記者以國語採訪,請歌手以國語回答,並以目標觀眾不在香港為由,長期遊走於合約的灰色地帶,地位尷尬,感覺奇怪,源頭在此。

如只涉及道德操守,又能如何?然而,上述「樂壇霸王條款」已進一步違反現行《廣播條例》,值得深切關注。盡管政府高官和功能組別拖拉多年,《競爭條例》立法只聞樓梯響,但香港早已有兩部涉及個別行業的競爭立法,一是《電訊條例》,二是《廣播條例》。後者規管所有免費和收費電視媒體。其中第十三條(禁止反競爭行為)規定:持牌人不得從事目的或效果在於防止、扭曲或在相當程度上限制電視節目服務市場競爭的行為,包括約定與協議目標的無關之義務等。第十四條(禁止濫用支配優勢)更禁止在電視節目服務市場處於支配優勢的持牌人(顯然包括無綫電視)濫用其支配優勢,包括約定他方應接受「苛刻或與協議目標的事項無關的條款或條件」等。

語受訪 正當行使言論自由

由此可見,上述「樂壇霸王條款」扭曲競爭,濫用市場支配地位,已違反《廣播條例》。近日,部分唱片公司及旗下歌星陸續發難,毅然以粵語受訪,爭取公平空間,本身就是正當行使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、表達意見自由,呼應曾特首對創意產業的鼓勵和支持。

時代在變、環境在變,潮流也在變。在2012年將實行全面數碼化電視廣播的大時代下,在城市電訊、有線寬頻、電訊盈科已分別申辦免費電視的大環境下,在電信、廣播、互聯網等網絡融合的大潮流下,上網收看免費電視節目的人數只會不斷增加。在殘酷無情的時代巨輪下,如果無綫繼續一意孤行,堅拒廢棄「樂壇霸王條款」,如果政府還繼續懈怠執法,那麼這種扭曲競爭的惡果,勢必延續到新媒體平台上,進一步扼殺創意和競爭。懸崖勒馬,回頭是岸,此其時矣!

撰文:潘天蔚 台灣與紐約州註冊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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